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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骨干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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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化产教融合精神,强化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打造一批师德师风优良、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科研潜力好、专业建设发展有一定支撑度的高素质骨干教师队伍,建立健全骨干教师选拔、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选拔坚持“德才兼备、公正公平、择优遴选”“重点培养、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  骨干教师自动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第二章    

          第四条  遴选范围

          (一)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二)每个专业原则上具备3-5名骨干教师。

          第五条  遴选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业务素质自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发展潜力、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来源于企业行业技术骨干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3.具备“双师型”教师条件。

          (二)能力条件

          1.具有本专业课程建设能力;

          2.具有本专业较强的教学能力,已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教学工作量符合学院要求;

          3.具有指导独立实践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能力;

          4.具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教学的能力;

          5.具有运用专业技术开展社会服务能力。

          (三)业绩条件,近三年满足以下业绩中至少三项:

          1.参与省市级(排名前五)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含央财支持项目、市级骨干专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专业资源库项目、双基地以现代学徒制项目等)或教学资源库或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2.主持和参与(排名前五)省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

          3.参加省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主要负责或主要人员(排名前五)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

          5.主持或主研(排名前三)省市级及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至少1项;

          6.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且到账资金1万元及以上;

          7.主要参与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职成司组织认定的教材)编写,实际编写字数不少于2万字

          8.市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9.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和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限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及以上,拥有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10.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竞赛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等级进行认定

          11.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创新创业、数学建模、模拟求职等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2.教师入选省部级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项遴选、资助计划等。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见附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作证材料交所在院系(部)。

          (二)单位推荐。教学院系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推荐,也可以按程序直接推荐候选人。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处、教学工作部及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对推荐人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和考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组织评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选,结合教师综合表现,确定骨干教师名单。

          (五)网上公示。在学校官网上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审定行文。公示无异议者,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正式行文确认院级骨干教师。

          第三章    

          第七条  骨干教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6月申报,9月开始聘任。

          第八条 聘为骨干教师,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主要课程教学任务;

          (二)协助专业带头人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任务;

          (三)参与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主持制定(修订)课程标准;

          (四)主持在线开放课程、优质专业核心课程等课程建设;

          (五)开展课程教学改革,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课堂;

          (六)参与到科研平台,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七)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教学活动;

          (八)开展公开课等示范教学。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一)教学质量考核、师德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在工作中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四)严重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及其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在聘期内,调离学校退休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担任的,其专业带头人自动取消。

          第四章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骨干教师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