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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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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功能,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体教职员工。

          二、基本要求

          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组织机构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成员:党委委员、各二级部门负责人

           

          (二)工作机构

          1.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工作人员为组织人事处相关人员。

          2.受理和调查工作组。主要负责对师德失范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工作组由各相关二级院系(部)人员组成。

          3.监督组。监督组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对师德失范案件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受理来信来访。

          四、处理程序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学工作部、院工会并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3.根据复核结果,组织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

          4.分管院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决定。

          5.组织人事处、教学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组织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五、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结果应用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所列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机制

          1.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院系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2.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若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院领导公开向学院做出检讨,学院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附件: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docx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19年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