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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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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学院、处室: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人函〔2023〕13号)等文件规定,学校拟开展2023春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语文等相关专业需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且合格。

          (五)持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六)经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考核小组综合测评,教育教学能力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上述认定条件(三)(六)不作要求。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通知到位,并认真做好推荐人选的初步审核把关工作。

          (二)各单位请于2023321日上午10点以部门为单位将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登记表附件)电子版发送至人事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纸质版送至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统一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职工进行申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徐老师,49578588

           

          附件:《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登记表》

          附件: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登记表.xlsx

                                         

                                          

          人事处

          202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