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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暂行)

2021-06-02

为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办函〔2019〕33号)精神,结合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评价对象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但未作教育教学能力评价的人员。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门负责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

(一)专家审查委员会

主任分管组织人事和教学工作副院长

成员组织人事处(统战部)处长、教学工作部部长、各二级院系主任

(二)工作机构

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组织人事处(统战部)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统战部)。工作人员为组织人事处(统战部)相关人员。

三、考核分组

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管理学科类和机械电子信息自动化学科类2个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由考核办公室根据被考核教师所学专业分布情况在学院专家库中临时确定,负责对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考察工作。每个工作小组由5名本学科资深教师组成,教师由学科内专家库随机产生。

四、考核形式和内容

(一)考核采用现场评阅教案和听课评判的方式。申请人按申报任教学科自选试讲内容,进行讲课。试讲时间20分钟,考核小组通过试讲表现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价。申请人须提供讲课内容的教案。

(二)考核内容主要涉及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技能等几个方面,评定表见附件1。

五、考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其他条件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小组按有关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确定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考核办公室。

(三)学院审查。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结论,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

六、考核要求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评定表分值为100分,考核小组根据申请人员的综合成绩(取小组成员的平均分),得出考核总分。考核总分超过60分,考核成绩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七、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由考核小组确认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结论,结论仅限用于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八、结果运用

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其他条件,且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九、归档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评价记录表、教案等相关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统战部)负责存档。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1-2: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评定表、申请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成绩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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