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既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 定
第二条 认定范围
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资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中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2.完成横向课题研究,其中文科类专业到账金额1万以上,理工类专业到账金额2万以上;
3.参加教师教学或专业技能相关比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竞赛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等级进行认定;
5.主持(排名前三)在线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者参与者(排名前五)市级及以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并通过验收;
6.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数学建模、求职模拟等相关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7.教师入选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项遴选、专项资助计划等(如思政领航计划);
8.近五年内,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双千双师交流项目”,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9.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计算机软件程序员、人力资源管理师、技师等),或具有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资格证书(或有专业资格、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者;
10.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三级律师证书等),从事生产、科研实践工作两年以上,评为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1.凡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评员(中级及以上)资格。
第四条 直接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不受资质条件和成果条件的限制。
1.凡在企业生产、管理、研发等岗位工作年限满三年的企业人员;
2.取得了行业认可的中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
3.获得至少1项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授权;
4.为行业企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创造重大业绩;
5.近五年指导(排名前三)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得市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6.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称号。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见后附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表),并提供相关作证材料交所在院系(部)。
(二)单位推荐。教学院系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党组织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推荐,也可以按程序直接推荐候选人。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处、教学工作部及科研与发展规划中心对推荐人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组织考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组织评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结合教师综合表现,确定“双师型”教师名单。
(五)网上公示。在学校官网上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审定行文。公示无异议者,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正式行文确认“双师型”教师。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每年6月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按以上程序重新认定。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在聘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一体化课程或独立实践课程教学任务;
(二)参加实训基地建设、企业顶岗锻炼、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
(三)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指导学生专业技能竞赛。
第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一)教学质量考核、师德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在工作中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四)严重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及其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在聘期内,调离学校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担任的。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学习进修等给予倾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由学院授权组织人事处和教学工作部解释。